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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信箱 | 与客户争吵时诱发疾病 员工因病死亡并非工伤 环球今日讯

2023-06-27 08:09:34   来源:中工网  

编辑同志:

我丈夫是一家公司的会计。两个月前,一名客户因支付货款问题,与我丈夫发生争吵。我丈夫由于气不过,突然瘫坐在椅子上失去意识。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左侧基底节出血,双侧瞳孔散大”“头颅外形正常,头部无外伤、无血肿”。虽经行开颅手术,我丈夫仍于半个月前死亡。

请问:在我丈夫脑血管先天畸形因受刺激而诱发疾病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工伤?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读者:康丽丽

康丽丽读者:

你丈夫不构成工伤。

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该规定中的“事故伤害”,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等事故伤害。所谓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在此应理解为某种物理上的作用力,不应作扩大解释。所谓“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案中,尽管客户是在你丈夫工作期间与其发生争吵,但争吵不属于事故伤害。此外,客户也没有对你丈夫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因为其并不知道你丈夫患有脑血管先天畸形的病灶,根本无法预知会造成诱发你丈夫发病的后果,你丈夫突发疾病的情形超出了正常范围,客户对此并不存在过错。

与此同时,你丈夫在工作时间由于脑血管先天畸形的病灶因受刺激而突发疾病失去意识时,并未摔倒在地及发生其它外力伤害,医院诊断其“头颅外形正常,头部无外伤、无血肿”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即你丈夫的死亡并非因事故伤害,亦非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你丈夫在与客户发生争执后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于半个多月后死亡,明显超过该规定中的48小时,不存在视同为工伤条件。

廖春梅 法官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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